(已废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省五厅局意见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省五厅局意见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0月23日
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省五厅局意见
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和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生产、维修等环节的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秩序;同时,认真贯彻执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现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源头治理和执法整治,取缔一批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商家,查处一批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商家,查获一批销赃、窝赃、拆解改装、制造贩卖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查扣一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建立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升广大市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抵制使用、乘坐电动自行车的文明守法观念,使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明显好转,城市宜居度、市民群众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工贸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维稳办、市综治办等部门组成的珠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调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联调办由市公安局任召集人。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工作,对非法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执法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依据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电动自行车质量检测工作,委托有关机构核定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标准;依法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市科工贸信局负责依法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
市发改局负责修订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制造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二手交易市场列入禁止类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生产销售、执法整治环节收集、贮存、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废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综治办、维稳办组织协调治理工作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协调各级综治、维稳、信访部门做好涉及治理行动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三、工作重点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因此,我市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的重点为:
(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动员敦促。
2013年1月1日前,敦促销售商家自行处理违法或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1、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科工贸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召开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商家会议,讲明政策要求,敦促各企业尽快处理库存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再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2、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公安、质监部门,对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商家、仓库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及线索,为执法治理奠定基础。
(二)成立联合工作组。从2013年1月1日起,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联合工作组下设执法整治组、群众工作组、维稳处突组等3个小组。
执法整治组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组员包括:市工商局3人(法制部门1人、辖区分局2人)、市公安局3人(法监处1人、交警支队2人)、市质监局1人、市科工贸信局1人,共8人,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群众工作组由市维稳办牵头,各区(功能区)各派3人参加,负责做好治理行动的维稳说服工作。
维稳处突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功能区)维稳办各派1人、市公安局派5人(治安支队1人、特警支队1人、辖区分局3人)参加,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治理行动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开展生产销售源头治理。
1、市工商局在受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销售电动自行车时,要依法告知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并定期对经营主体、场所进行严格审核和检验。
2、市质监局要抓紧推进电动自行车质量检测工作,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GB17761)委托有关机构核定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标准,为执法整治提供依据。
3、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商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市工商局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未经公告或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商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市公安局要加强对网上买卖电动自行车信息的排查,及时固定并向工商部门转递相关证据线索。
6、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的告示的商家,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7、市质监局、市科工贸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凡发现生产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四)深化执法整治。
1、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巩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成果,继续组织执法小分队和整治专业队,点面结合,开展常态化整治;定期组织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警种,开展全市性和区域性统一行动,在市区各卡口、重点部位、主干道设置卡点,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依法查扣违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净化全市道路交通环境。
2、市公安局边防支队要严守上冲、下栅、那洲、十四村等出入口,坚决防止电动自行车从各出入口回流我市。
3、市公安局要结合打击违法犯罪和治安防控任务,组织开展盗抢电动自行车、利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飞车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商家、仓库、交易市场的巡查力度,收集破案线索,严厉打击销赃、窝赃、拆解改装、倒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产业。
1、市发改局要适时修订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制造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二手交易市场列入禁止类目录。
2、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收集、贮存、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既是净化交通治安环境的必然要求,又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更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感的社会发展需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分方案,细化措施,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二)开展风险评估,加强维稳工作。电动自行车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市维稳办、综治办要组织协调各级综治、维稳、信访部门,制定应对措施,强化矛盾化解。各执法责任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工作,完善应急处突工作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三)加强沟通协作,强化部门联动。各单位要达成共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执法优势,整合资源,提升工作效能;要加强线索排查,及时沟通联系,互通信息,确保顺利实现治理工作目标。
(四)严格依法办事,文明规范执法。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意义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不得随意扩大执法范围,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同时,将严管重罚与文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不稳定事件。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报送。行动期间,各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及时宣传报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项行动联络员,每月月底前要将工作情况报送市联调办(交警支队交管科,联系人:张鹏,联系电话:8***2652),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推动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