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镇(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番府〔1997〕28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
现将我市《关于改革镇(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镇(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从1996年起,我市在执行中央分税制的基础上,省又对我市实行“分税分成,水涨船高”的新财政体制。新体制将地方收入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市县级固定收入和省市共享收入三部分。其中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除外)、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四项划为省市共享收入,省占40%,市占60%。实施这体制直接引致我市可支配财力相应减少,而地方经济建设与各项事业的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俞来愈大,造成财政支出的压力也愈来愈重。另一方面,原镇财政体制收入的包干范围增值税和省市共享收入均按100%计算,而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75%上缴中央,地方留成25%;省市共享收入省分成40%,地方分成60%。
为建立与现行财政体制相衔接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级财政体制,促进镇级经济稳步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市政府决定:改革镇(区)财政体制为“划分收入范围,分税分成,水涨船高”,具体办法如下: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在本镇(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镇(区)办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镇属“三资”企业、横向联营企业,以及镇(区)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商税收收入,按现行体制属地方库收入的列入镇(区)级财政收入包干范围。增值税75%部分、省市共享省分成40%部分,以及在镇的中央、省、广州市企业,番禺市属全民企业、二轻企业、集体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市属“三资”企业的工商税收收入,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收入等均不列入镇(区)级收入包干范围。
二、基数的确定和分成比例:按市现行财政体制换算,以各镇(区)1996年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由市给各镇分成40%,水涨船高。
三、为调动镇(区)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过往的既得利益,凡收入达到96年基数的,市按镇(区)95-96两年平均返还数拨付分成款;若达不到96年基数的,其差额在分成数额内扣减。
四、给予各镇(区)更多的资金使用自主权,取消市集中的普及高中教育、水利、公安经费办法,实行超收分成全额拨付,要求各镇(区)把超收分成款重点用于农业、水利、公安、文教科卫以及集体福利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开支。
五、从1997年起,如上级增加我市上缴而影响到我市可支配财力减少,减少的数额则按市、镇收入比例共同负担。
六、农业税附加、水电附加、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
七、结算方法。通过财政列支返还,原则上半年由市财政根据各镇预计超收数预拨一部分,年终总请算。
八、本方案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如上级改变对我市的财政体制时,则相应修订。
***:番禺市各镇(区)按新体制换算后1996年收入基数表
单位:万元
镇别 | 1996年按新体制换算后收入基数 | 说明 |
合计 | 25449 | 新体制收入换算办法: 增值税按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除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按60%,其它税种属地方收入的按100%计算。 |
市桥 | 6594 | |
南村 | 1008 | |
钟村 | 2256 | |
大石 | 3479 | |
莲花山 | 311 | |
石楼 | 1244 | |
石基 | 2374 | |
新造 | 375 | |
化龙 | 556 | |
沙湾 | 1584 | |
榄核 | 402 | |
灵山 | 814 | |
大岗 | 342 | |
潭洲 | 405 | |
万顷沙 | 169 | |
横沥 | 211 | |
新垦 | 37 | |
南沙 | 1908 | |
黄阁 | 516 | |
东涌 | 446 | |
鱼窝头 | 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