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2009年春季学校收费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09年春季学校收费公告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课本费75元、作业本费15元;初中每生每期课本费155元、作业本费20元,每学期据实结算。寄宿生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本学期起取消借读费。
为城市低保家庭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对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享受城市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代收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预收15元、初中每生每期预收20元,每学期据实结算,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如需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本学期起取消住宿费。
二、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1、一般高中每生每期学费280元;市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学费340元;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学费460元。
2、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标准执行,按年度逐年收取。一般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市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00元;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500元。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3、公办高中的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政府委托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有关问题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定补。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对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高收费,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
举报电话:5260311 5255529
2228857 12358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物价局
200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