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侨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穗云)质监罚字〔2017〕0119号
当事人: 广州市侨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6B,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凤安街7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欧秀容
违法事实:维护保养的电梯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主要证据:《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调查笔录》等。
你(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涉嫌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万元整(¥3800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7年 1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