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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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9日发表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41号
申请人:冼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西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冼冼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1年3月8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府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相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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