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桥中司法所依法调解成功助未婚妈妈讨回女儿抚养费抚养权
8月27日,桥中司法所积极发挥知法、懂调解的职能优势,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为未婚妈妈张某讨回女儿抚养费、抚养权。
25岁张某与37岁的周某是自由恋爱,两人交往时感情不错,相识不久即同居,并在桥中街一起开办工厂。今年3月,张某未婚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张某多次催促周某补办结婚证,周某每次都找借口拖延。后张某从旁人处得知周某在她怀孕期间已经另觅新欢,并已与其他女子同居。感情生变后,张某已不奢望与周某复合,但她希望周某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多次到周某开办的工厂追讨抚养费未果,张某抱着幼小的孩子来到桥中司法所求助。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周某终于同意与张某协商女儿的抚养事宜。27日上午,张某与周某来到桥中司法所,在黄汉源所长的主持下,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黄所长首先指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被抚养和受教育权利,你们双方虽然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周某作为小孩的亲生父亲,依法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张某和周某先就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协商,周某提出由自己抚养女儿,张某可以不用出一分钱;而张某认为周某没有稳定的家庭,没有住房,不可能把女儿照顾好,不同意周某的意见,她提出由自己抚养女儿,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黄所长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哺乳期内的幼儿,一般由妈妈抚养,除非妈妈被证明属于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法抚养孩子的情况。周某同意哺乳期内由张某抚养女儿。
张某提出每月要周某支付3000元抚养费,而周某觉得每月2000元已经足够,双方在抚养费数额上僵持了许久,最后,桥中司法所黄所长结合生活实际建议,孩子年幼时候需要专人全天候照顾,张某照顾孩子不能工作,而且现在物价水平还在不断上涨,既然你们把孩子生下来了,就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张某抚养照顾孩子辛苦一点,那周某作为父亲就抚养费多给一点吧。
经过桥中司法所的调解,张某与周某就孩子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他们约定,哺乳期内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300元,女儿年满4周岁后双方再重新协商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至此,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编审:秦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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