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3月19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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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吉顺石材厂建设项目 | 达川环审发[2019]7号 | 2019年3月19日 |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吉顺石材厂 |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长安村8组 |
2 | 达川区邱家坝碎石加工厂建设项目 | 达川环审发[2019]8号 | 2019年3月19日 | 达州市达川区博氏矿业有限公司 | 达州市达川区大滩乡邱家坝村六组 |
3 |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烂泥沟灰石厂建设项目 | 达川环审发[2019]9号 | 2019年3月19日 |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烂泥沟灰石厂 |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八村三组 |
达川环审发[2019]7号.doc 达川环审发[2019]8号.doc 达川环审发[2019]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