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私改侨房相关事项的通告
穗府侨〔2016〕69号
由于市国土房管局、市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280号)已于2014年11月25日有效期届满,且国家有关经租房处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不再出台有关落实侨房政策的工作文件。现通告如下:
一、2005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由市、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的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
二、持有本通告第一条期间内开具的《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的私改(经租)侨房发还申请人,必须在2017年11月25日前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侨房发还申请人在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在2019年11月25日前配合办理完结私改(经租)侨房撤管产权发还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