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政府行政服务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行政服务机关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行为,强化对行政行为管理的监督制约,促进决策民主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股、室、办事窗口。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讲求实效、利于监督、相互衔接。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目的:
(一)提高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和群众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行政管理权的管理。
(三)强化行政行为管理的监督制约,有效地遏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涉及中央、省、市有关投资优惠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事项;涉及本中心内部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除要求保密事项外,均实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对外公开的内容
(一)本中心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公开。
(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公开。
(三)投资政策法规公开。
(四)服务规范公开。在中心承办的业务一律公开,包括许可事项公开、许可依据公开、许可主体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公开。
(五)行政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公开。将有关行政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公开。
(六)受理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公开。将投诉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连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
(七)行政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公开。
第七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编制调整,机构设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开支等,以及与本中心内部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适时向本中心干部职工公开。
(二)人事管理公开。公务员招录,干部职工调动、任免,干部职工晋级提职,职称评定和评先进评优等重要事项,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将有关政策或条件和结果在本中心公开。
(三)财务管理公开。对本中心的财务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在本中心公开。
(四)物品管理公开。对本中心固定资产配备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各种重要物品的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本中心干部职工公开。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领导干部对自己收入、住房、通讯工具、用车、出国出境、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每年向本中心干部职工公开。
(六)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公开。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德、能、勤、绩、廉”的民主评议结果,及时向本中心干部职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政务公开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条件,灵活选择最具实效的公开形式。主要有:
(一)通过会议、文件、通告等方式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政务公开专栏、意见簿、电子触摸屏、办事卡、挂牌等形式公开;
(四)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达标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效能办负责对本中心和各股、室、办事窗口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尤其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重大事项或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进行。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不力或政务公开制度不落实的部门,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