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起施行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公布
近日,肇庆市公安局等部门发布了《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该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该办法分为六章三十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通行管理、停放和充电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销售、登记、停放、通行、充电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因此,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和协管部门的职责。
同时,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非法拼装、非法加装或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此外,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方面。办法除要求电动自行车遵守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要求外,还规定了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遵守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要开启灯光,避让行人,不得在行驶中使用手机等。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建筑物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道路相关通行规定时的处罚标准。从企业销售、通行违法、违法停放、消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