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2〕2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
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项目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由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施工单位单独申请的,业主须在临时用地协议上签章,并承担经济担保责任。
二、临时用地费用和标准
临时用地费用,包括青苗、附着物、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以及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由业主或施工单位依法承担。
青苗、附着物、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标准,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2〕23号)执行。
业主或施工单位与被占地社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统一按第一年8700元/亩标准(包含山林竹木、构筑物、青苗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工作并向被占地户兑现补偿,超过一年期(第二年及以后)用地按173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补偿工作。临时用地工作经费350元/亩,由业主或施工单位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费用由业主或施工单位依法承担。
三、临时用地复垦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业主或施工单位统一按20元/平方米标准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完毕,业主或施工单位完成复垦义务,经验收合格并全部完成征地补偿后,统一退还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后不能复垦的,须由业主或施工单位按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临时用地新占用林地的,由业主或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原林地不能还林的,按宜威高速公路(珙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
四、本办法由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