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08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08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信大祥英德通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7AB4N2W
经营场所: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僰都路9、11、13号
经营者:雷艳
身份证号码:510***************5
联系电话:1*****************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镇兴达街134号4幢2单元402号
2018年11月15日,本局接到宜宾市12345市民热线电话交办单,内容为市民李先生(李世付)投诉2018年11月14日在珙县巡场信大祥英德通讯购买了一款价值4000元的oppoR17,首付1000元,按揭3000元,李先生表示票据上写的是尊享版,但商家实际给的是标配版。且李世付在查了oppo官方信息后,发现oppoR17并没有 尊享版型号,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商家退货,并且要求赔偿。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7日、12月10日、12月11日分别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人、销售人员和投诉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提取了相关证据。2019年1月21日,经局领导签批,该投诉转为行政案,2019年4月9日,经局领导签批,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事实现已调查清楚。
调查认定的事实:oppo官方生产的oppoR17手机只
有8G+128G,6G+128G 两款,2018年5月起,当事人自行将oppo R17分为标准版、精装版和豪华版(尊享版)三个版本,每个版本只是赠送的礼品不一样,其中,标准版为oppoR17手机一部,8G+128G售价3499元,6G+128G的售价3299元;精装版为oppoR17手机一部+蓝客会员+蓝卡(一年屏保),8G+128G售价3899元,6G+128G的售价3699元;豪华版(尊享版)为oppoR17手机一部+蓝客会员+蓝卡(一年屏保)+套包,8G+128G售价4299元,6G+128G的售价4099元。另,投诉人李世付购买的为商家自定义的豪华版(尊享版)8G+128G,原价4299,购买时与当事人共同商议后价格为4000元。而该店销售人员因疏忽交付给李世付的手机为6G+128G。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自2018年 5月起至今,共销售oppoR17手机16部,获利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情况。
2.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周燕身份情况及当事人委托周燕代理接受、配合调查的事实。
3.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对oppoR17款手机自定义的商品标准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行将oppo R17分为标准版、精装版和豪华版(尊享版)三个版本,每个版本只是赠送的礼品不一样的事实。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燕所做询问笔录两次,证明当事人自行将oppo R17分为标准版、精装版和豪华版(尊享版)三个版本,每个版本只是赠送的礼品不一样的事实以及其中定义的豪华版暨尊享版的事实。
5.对当事人管理人付必艳,当事人手机销售人苏培会做询问笔录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身份情况及投诉人李世付本来购买的为当事人定义的尊享版手机8G+128G,而其销售人员却将6G+128G给了李世付的事实。
6.当事人oppo R17进销台帐一份,证明2018年5月至今该款手机销售及获利情况,共盈利5000元的事实。
2019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1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将本只有8G+128G,6G+128G 两款型号的手机,自定义为标准版、精装版和豪华版(尊享版)三个版本,每个版本只是赠送的礼品不一样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无主观故意,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珙县农村联社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8815***********20;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 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或者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