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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阆中市委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0日发表  

阆委〔2016〕53号

中共阆中市委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上级批准,我市柏垭镇、老观镇分别被确定为南充市扩权强镇试点镇和国家建制镇示范试点镇(以下简称“试点镇”)。为赋予试点镇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镇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意见》(南委发〔2014〕9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川财农改〔2015〕4号)精神,现就柏垭镇、老观镇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不断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努力***试点镇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试点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切实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性保障,大胆探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需要、符合试点镇实际的体制机制。

(二)权责一致,提升效能。赋予试点镇更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人力与任务相适应。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区域特点、产业功能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运行中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理顺市政府和镇政府间的责权关系,将市级部门部分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下放给试点镇。重点将涉及城建、环保、治安等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就业、社保、民政、卫计、文化、司法等社会事务领域的事项下放给试点镇承担,强化试点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 推动试点镇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建立新型城镇化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推动试点镇政府职能实现以农村为主向城乡并重转变、以抓经济为主向经济建设与公共服务并重转变、从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切实增强试点镇对本地区社会经济事务的统筹协调能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能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理顺试点镇与村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职责关系,推进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3. 扩大试点镇行政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采取委托、设立派驻机构等方式,赋予试点镇在产业发展、项目投资、规划建设、市政交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原属市级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特别是将一些有利于促进试点镇建设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级审批审核权限,依法依规授权或委托给试点镇行使。其中,涉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由市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或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时须按程序报批;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交由试点镇行使。

(二)创新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体制

1. 创新机构设置和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试点镇可以自主设立党政机关综合办事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外,市上同意试点镇政府增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执法队(室)和1个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室)人员分别由城管、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国土、卫计、安监、农牧业、林业、环保、文旅广、交通等部门各选派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派驻,同时落实1名分管领导负责联系,综合执法队(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坐班,驻镇工作时间由试点镇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试点镇政府下设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人员从试点镇农业服务中心和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调剂。

市级各相关部门派驻试点镇工作人员,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日常工作由试点镇管理。派驻人员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由试点镇会同原单位共同进行,以试点镇结论为主。

2. 创新干部管理制度。一是试点镇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要充分听取试点镇党委政府的意见。二是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免,应征求试点镇党委意见,对工作不称职的,试点镇党委有权建议调整派驻机构负责人。三是试点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打破身份界限,实行镇机关中层干部全员竞争择优上岗。四是建立市与试点镇之间干部、专业人才下派、上挂双向交流机制。

3. 建立人才保障机制。一是优先支持试点镇满编运行,如工作确需,可为每个试点镇增核行政编制1-2名。二是建立试点镇人员优先补充机制,新招录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优先保障试点镇。三是全面推行试点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四是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借用试点镇工作人员。支持试点镇探索建立干部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 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综合性社会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牵头,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城乡群众广泛参与、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新型社会管理机制,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新型社会治理转变、从重政府管制向更加重视服务转变、从重事后监管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

2. 完善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运行机制,构建“一核多元,合作共治”基层治理新体系。加快推进村级组织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健全社区自治组织,建立民主工作机制,规范居民会议(代表大会、议事会)工作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化管理进程。

3. 创新公共服务运行机制。试点镇政府要促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扩大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项目参与”的社会工作模式,通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志愿者服务、委托代理、公众参与等社会化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服务投入体系和运行机制。

4. 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凡市上职能部门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统筹推进派驻机构、公共事业服务单位、社会组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打造集政务服务、生产生活服务于一体的镇级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基层信息网络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城乡社区信息服务网络。

(四)强化配套政策支撑

1.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建立规范、稳定的公共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和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凡试点镇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矿产资源费、地方性收入(含税收)净得部分一律100%返还,用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赋予试点镇分配、管理、监督财政收支,编制预算和决算,办理财政资金收付,监管国有资产、政府债权债务等职责。市财政每年为柏垭镇、老观镇各分别预算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试点镇的发展建设,同时市级各相关部门每年应将城镇配套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到试点镇,加大试点镇城镇建设力度。

2. 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试点镇要科学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度增加试点镇面积和人口,拓展发展空间。

3. 积极探索用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政府每年应根据试点镇需求和南充市扩权强镇精神,安排适量的项目用地指标支持试点镇发展。支持鼓励试点镇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土地综合整治、低丘缓坡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节约集约用地。试点镇通过复垦、造地等途径增加的土地指标优先留镇使用,结余部分由市上调剂收购。试点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异地补充。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流转。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德宇任组长,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郑元勤,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伟静,市政府副市长何旭东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委编办,日常工作由市委编办牵头负责。

(二)严格考核奖惩。建立体现试点镇工作重点和发展特色的政绩考核细则。在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目标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试点镇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南充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试点镇,公务员集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记三等功一次,同时市上给予专项奖励。对工作支持力度大,管理有序的相关部门,市上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达不到要求的试点镇和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管理等各项纪律,严禁借试点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花钱或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干预试点镇机构编制等违纪行为。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调整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下放试点镇行政管理权限基本目录

中共阆中市委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

下放试点镇行政管理权限基本目录

一、公安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2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户口登记迁移审批(迁入、迁出)。

(二)其他行政权力(1项)

1.户口登记(注销、恢复、变更)。

二、人社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11项)

(一)行政征收(1项)

1.社会保险费征收。

(二)行政确认(8项)

1.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2.退休人员生存年检和退管服务;

3.就业失业登记及证书核发;

4.就业困难;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求职申请;

7.企业招聘发布;

8.就业培训申请。

(三)行政裁决(2项)

1.劳动争议调解;

2.民工工资拖欠调处。

三、国土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19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核;

2.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3.采矿权审核(变更、续期审核)。

(二)行政确认(1项)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核(变更、注销、设定登记)。

(三)行政征收(3项)

1.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征收采矿权价款;

3.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四)行政检查(4项)

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2.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3.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处罚(8项)

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5.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6.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7.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8.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四、民政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22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老年优待证核发。

(二)行政给付(16项)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发放;

2.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的发放;

3.优抚对象死亡后的丧葬和抚恤费的发放;

4.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5.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6.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

8.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发放;

9.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

10.“三属”人员定期补助金发放;

11.自然灾害救助金发放;

1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13.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

14.精减退职职工救助金发放;

15.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16.医疗救助金发放。

(三)行政处罚(5项)

1.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2.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3.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4.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5.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五、卫计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4项)

(一)行政征收(1项)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行政确认(1项)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三)行政给付(2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六、住建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10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二)行政检查(1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7项)

1.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2.对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未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3.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5.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6.对违反全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行为的处罚(适用于老观镇);

7.对违反中国传统村落规划行为的处罚(适用于老观镇)。

七、发改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5项)

(一)行政处罚(5项)

1.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2.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3.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4.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5.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八、市场监管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68项)

(一)行政许可(9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含网站名称登记);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4.个体工商户登记;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6.户外广告登记;

7.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广告经营许可;

8.餐饮服务许可;

9.食品流通许可。

(二)行政检查(1项)

1.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日常、专项、分项监督检查。

(三)其他行政权力(7项)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2.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补领、更换;

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补领、更换;

5.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6.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7.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行政处罚(51)

1.对妨碍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2.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3.对企业名称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6.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7.对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8.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9.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0.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1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12.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3.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14.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未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16.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17.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1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19.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2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21.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22.对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23.对广告经营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24.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25.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处罚;

26.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处罚;

27.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8.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9.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处罚;

30.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31.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32.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处罚;

3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34.对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

35.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处罚;

36.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没有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不明显,没有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没有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37.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38.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39.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40.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41.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42.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43.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44.对加油站经营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45.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46.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7.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8.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49.对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50.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51.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的处罚。

九、水务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22)

(一)行政许可(2项)

1.取水许可;

2.河道采砂许可。

(二)行政征收(3项)

1.征收水资源费;

2.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3.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行政检查(3项)

1.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3.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四)行政处罚(14项)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4.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5.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6.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8.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9.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10.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11.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12.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3.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4.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十、林业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6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 森林防火野外用火许可。

(二)行政裁决(1项)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三)其他行政权力(3项)

1.木材运输检查;

2.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3.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十一、农牧业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11项)

(一)行政检查(2项)

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对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二)其他行政权力(6项)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2.对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农村合作经济、农村财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审计监督;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合规性审查;

4.动物免疫证明核发;

5. 水产养殖证的核发;

6.动物免疫标识核发。

(三)行政处罚(3项)

1.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2.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十二、环保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5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二)行政处罚(4项)

1.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2.对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

3.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对违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的处罚。

十三、交通运输管理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4项)

(一)行政处罚(4项)

1.对客运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4.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十四、安监局下放行政管理权限(24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行政检查(1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22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5.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6.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7.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8.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9.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11.对进行爆破、吊装等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12.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工作的处罚;

18.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19.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0.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1.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

22.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十五、文旅广局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13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娱乐场所审批;

2.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行政检查(1项)

1.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三)其他行政权力(2项)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2.文艺表演团体备案。

(四)行政处罚(8项)

1.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8.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十六、经信局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5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对燃气质量使用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4项)

1.对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的处罚;

2.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的处罚;

3.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4.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中共阆中市委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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