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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8月02日发表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办发[2014]10号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党政机关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2日

  青海省党政机关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进一步精简党政机关文件和简报,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本规定所称简报,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反映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具有相对固定格式和版式的简短文稿。

  第四条党政机关文件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印制。

  第二章 精简文件

  第五条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行政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和部署的,一律不重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文公开发布或通过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下发纸质文件。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不得层层转发。

  第六条严把文件规格。属于省委、省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单独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其分工方案可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不再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分工方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属于省委、省政府文件,是省委、省政府文件的重要补充,必须执行。

  第七条合理确定发文范围。严格按照文件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发送公文,主送机关必须是文件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必须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文件内容的其他机关。

  第八条规范行文关系。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级党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市州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文件,不得要求市州党委和政府报送文件。未经授权,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九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2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起草并拟以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目录计划,归口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不在计划之列的,原则上不予印发。

  第三章 规范发文字号

  第十条党政机关文件应当编排发文字号,不得用《通知》或以白头形式印发正式文件。发文字号应当规范统一,并归口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主要使用青发、青办发、青文、青办文、青委、青办字、青函、青办函等发文字号,其他地区和部门不得使用。

  (一)青发文件适用于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中央重要精神,通报重要情况等。以电报形式发出时标注为青发电。

  (二) 青办发文件适用于经省委或省委、省政府授权,以省委办公厅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印发、转发、批转涉及全省重要事项的文件,传达中央和省委重要精神,通报重要情况等。以电报形式发出时标注为青办发电。

  (三)青文适用于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答复询问事项等。

  (四)青办文适用于经省委或省委、省政府授权,以省委办公厅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答复询问事项等。

  (五)青委适用于州厅级党组织及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更名和调整,中央和省管干部的职级待遇、工作分工及任免事项,答复省级党组及州厅级党组织重要请示事项等。

  (六)青办字适用于经省委或省委、省政府授权,以省委办公厅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通报有关工作或情况,答复省级党组及州厅级党组织请示事项,为完成阶段性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更名和调整等。

  (七)青函适用于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向不相隶属机关、兄弟省区市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八)青办函适用于经省委或省委、省政府授权,以省委办公厅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印发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有关专题会议纪要、工作方案等;向不相隶属机关、兄弟省区市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第十二条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主要使用省政府令、青政、青政专、青政函、青政人、青政办、青政办函等发文字号,其他地区和部门不得使用。

  (一)省政府令适用于依法公布省政府规章。

  (二)青政适用于省政府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宣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和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重要事项;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三)青政专适用于省政府向国家领导人专题报告有关事项。

  (四) 青政函适用于省政府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向不相隶属机关报送情况,商洽工作,询问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按照法律程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等。

  (五)青政人适用于省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六) 青政办适用于受省政府授权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印发有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七)青政办函适用于传达省政府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一般事项;受省政府授权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省政府的一般事项;向不相隶属机关报送情况,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答复省人大代表意见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

  第四章 精简简报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简报只确定为1种。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简报、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拟抄送省委省政府的简报和参考资料、研究报告的种类、格式及分送范围,须分别先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并备案。

  第十六条已通过文件上报的情况,不得再以简报形式报送。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抄送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

  第十七条切实转变文风。党政机关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各地区各部门向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每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中央发布的文件,工作要求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我省具备可以直接执行条件的,直接执行中央文件,不再制发我省贯彻性文件。上级文件不能涵盖青海的特殊问题,需要明确具体举措的,可以制发贯彻实施意见或规定。文稿由省级对口职能部门代拟,不得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文件。

  党政机关简报应简明扼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重大举措、主要成效、突出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委省政府的简报,每期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八条规范报送程序。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文件简报。报送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必须由地区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发。请求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呈送领导同志的文件、简报应分别通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送,有特殊要求的,由办公厅指定的机要秘书呈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

  第十九条实行退文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收文过程中,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不予接收,对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各类文件、简报资料不予受理。在核办文件过程中,对文稿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程序不完备的文件,提出审核意见退回报文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加强前置审核。省委制定的重要党内法规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省委常委会审议。凡各部门各单位代拟并需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报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未经法规工作机构前置审核的,一律不提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

  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重点对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或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或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提出缓办或退回的意见。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审核机构提出拟同意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并就文件印发方式提出建议。

  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文件、简报,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关党政机关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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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07:49: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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