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社部门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2013年以来,省人社部门按照省政府促进城乡医保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各项惠民政策,进一步推进了城乡医保统筹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一是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报付范围,制定印发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诊疗项目目录(试行)》;二是严格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印发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操作规程、工作要求和资金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三是明确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的报付范围。将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的住院就医医用材料等医疗费用,均纳入支付范围按政策规定和比例报销,不得另行限制。四是强化协调配合。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积极与各级商业保险公司协调配合,加强业务交流,加快各州县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及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平稳运行,截至4月底,共报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9634笔,支付待遇5268.78万元。
二、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全面做好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201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统一提高到470元后,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预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按总额80%的比例向各统筹地区预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各级财政也按照相同人数和比例同时预拨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二是研究草拟了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划拨建立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也可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购药费用,同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措施和具体办法,并拟取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转制度。三是研究起草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拟按城乡居民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费用给予限额补偿。四是抓紧研究统一城乡居民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办法,将以州(市)级统筹地区为单位统一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消除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中的差别。五是着手起草《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操作规程、工作要求和资金管理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三、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政策。为确保全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省厅及时传达文件精神,督促各地提前做好开展工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召开了职工医保省本级执行文件精神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有关文件实施的具体方案与及实施细节,确保各统筹地区及时按规定向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参保职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同时着手起草《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职工大病保险的操作规程、工作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清偿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清偿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清理账目,主动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对账,分析欠费原因,理清欠费数额,属于该付未付的医保费用,抓紧时间清偿完毕,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欠费,要制定清偿措施和时间进度表。目前,各地已基本将职工、居民医保欠费清偿完毕。
五、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联合转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今年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试点工作,拟通过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和医保基金支付次均费用等定额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六、进一步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质量。近期,省本级、西宁市、海东等地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外院检查、外伤、转外就医等提前审批或备案等规定,改为事后备案制。西宁市将原来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从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科室单独审批改为统一进行集体讨论会审,统一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准入标准。省医保局采取简化经办流程、加强两定机构管理等多项措施制度,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