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我省出台政府规章力促散装水泥发展
《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28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原省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的《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视。
办法指出,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需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和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其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推进农牧区散装水泥发展,建立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牧区散装水泥供销网络建设,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供销社在农村牧区建设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按规定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服务和监督,办法强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时公布行业发展信息,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产品质量安全和计量情况的监督检查。袋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对其驾驶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列入建安工程成本。办法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