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局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和青海省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近日,青海省局下发通知,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通知要求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餐饮部门经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长、采购负责人、库房管理负责人组成。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通知强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是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并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二是加强对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四是2012年6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五是2012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发证工作。六是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定,形成常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