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拉横幅结婚不给钱法院侵犯名誉权书面道歉
一对新人认为婚庆公司的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不愿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尾款。婚庆公司遂组织员工拉着横幅、举着牌子,到新人所在公司和小区等地讨债,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昨(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为婚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举牌讨债 被人发到朋友圈
家住顺庆区桑园路的陈某和何某是一对新婚夫妇。今年2月11日,二人与市内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向他们提供婚礼庆典服务,他们支付18500元劳务费,当天二人交付了定金7400元。3月19日,陈某与何某举行了婚礼,因为对婚庆公司的服务不满,事后他们与婚庆公司进行交涉,表示只愿再支付5000元劳务费,婚庆公司没有同意。3月21日下午,陈某通知婚庆公司负责人李某和股东庞某到他工作的公司领取尾款,双方没达成一致。
4月20日下午,这家婚庆公司组织员工10多人(其中有庞某参加),在陈某供职公司门口拉起载有结婚不给钱还我血汗钱及婚礼现场图的横幅,引起多人围观和议论。陈某报警后,顺庆区公安分局潆溪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经民警调解后,双方就尾款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民警告诫婚庆公司的人员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4月21日上午,婚庆公司再次组织员工到陈某所在公司门口举牌讨债,潆溪派出所再次出警劝阻。4月22日下午,该公司第三次组织员工,以同样的方式,到陈某和何某所住小区大门口和停车场等地讨债,顺庆区公安分局东南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置。此外,此次事件被人发布到微信聊天群和朋友圈内。
法庭辩论 是否侵犯名誉权成焦点
4月28日,这对新婚夫妇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婚庆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网络及其他形式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官网、原告居住小区、工作单位等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唇***舌剑,针对拉横幅、举牌讨债行为是否是婚庆公司组织、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大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辩。
陈某、何某称,婚庆公司负责人李某曾出言威胁他们,称如果不支付全部尾款,他将安排公司员工直接向他们去要钱,去家里要,去公司要,同时拉横幅,员工有什么过激行为他完全负责,而且整个活动有股东庞某参加,因此婚庆公司对他们实施了侵权行为。
该婚庆公司辩称,婚庆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李某从未教唆过员工组织这样的活动,庞某也未集结过。
一审判决 婚庆公司书面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确因婚庆服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原告未支付合同尾款系其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并非恶意拒付款项。婚庆公司有自行维护其权益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通过协商、提起诉讼等方式合法行使,被告忽视双方对合同价款的履行尚有争议,授意其员工连续几日在原告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街头等公众场所通过拉横幅、举字牌等方式要钱,持续时间较长,且在派出所民警处理后仍然以上述方式追讨债务,其行为有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主观故意,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原告系一对结婚新人,被告婚庆公司的方式虽不符合侮辱、诽谤的特征,但是其隐瞒客观事实,在公众场所多次宣扬原告结婚不给钱,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违法性。同时,正是由于该公司集结员工大肆宣扬原告结婚不给钱的行为,造成原告工作单位、生活场所的人员对其妄加评判,甚至指责,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综上,顺庆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婚庆公司侵犯了二原告的名誉权。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婚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陈某、何某书面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该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另案判决,因婚庆公司履行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陈某和何某按八折支付劳务费,向婚庆公司补交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