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月15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西宁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增长较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增多,为方便市民群众就医和保障健康提供了不同需求的服务。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医患纠纷频发,解决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类医疗纠纷不仅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妨碍了我市医改工作正常推进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施行将对我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法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落实精细化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共分五章四十四条,主要从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强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依法处理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办法》明确了各区(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隶属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等。同时,对医疗机构提出规范要求,如应当严格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提高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患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从事医闹等违法活动的,《办法》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西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