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海东地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下,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东地区结合实际,出台办法,切实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重点项目确定程序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海东实现跨越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滚动推进的原则,确定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地区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各县和重点企业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运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筛选储备一批的要求,编制本县、本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书,于上年9月初报地区发改委列入下一年度全区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地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区发改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重点办提出地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行署,经行署审定后下发各县执行;被确定为全区重点项目后,项目业主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文件材料和新闻媒体上刊示海东地区××年重点项目字样;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投资计划或无法实施的重点项目,项目属地县将建议调整计划报地区发改委,经发改委会同重点办审核并报经行署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建立地、县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各县根据当地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收集、整理和确定后续重点建设项目,报地区发改委和重点办,分级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
二是强化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重点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建设要素配套、施工区域社会治安等有关问题;负责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的申报争取和资金落实;负责辖区内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和监督实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职责。重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法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接受审计和稽查,主动申报和提供相关材料。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申请竣工验收,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四是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县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按地区发改委及其重点办、地区统计局制定的报表格式及文字材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向地区发改委及其重点办、地区统计局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有关信息。
五是建立重点项目协调督导机制。地区发改委及其重点办负责召集各县、地区相关单位和项目业主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会同地委、行署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由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后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地区重点办和地区主管部门报告。
六是建立重点项目考核制度。地区岗位目标考核办公室和发改委、重点办对重点项目实行指导检查,对各县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单位对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和奖惩。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束,未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项目业主不按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信息,或瞒报、虚报工程进度及投资,经查实后仍不整改的;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七是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地、县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报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在对重点项目进行各类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无故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由于行政不作为,办事效益不高,致使重点项目建设的配套条件无法保障,工程不能按期实施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