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要理智投诉维权重证据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马国萍)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旅游消费维权又成为消费者关注热点,我市相关职能部门提醒消费者外出旅游时注意理性消费,提防陷阱,文明旅游,依法维权。
消费者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和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索要和妥善保存***。合同、旅游行程单、***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在外出旅游时,要注意理性消费,不能有从众的心理,以防止上当受骗。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即使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也会远远高于市场价。旅游专家建议,人们在旅行购物时,不要轻易相信推销者的花言巧语,不要随意在旅游景点大量购买旅游纪念品,更不能有别人买了自己不买感到吃亏的从众心理。
旅游者要依法维护权益。旅游者须遵守我国及相关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参加自费项目时,不要涉及违法内容,不要轻信当地地接社导游出示的供游客选择的所谓某国某地旅游部门推荐的“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行程结束后向当地消委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发现“黑旅行社”、“黑导游”,应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的物证,如***或收据、《旅游合同》、行程表、宣传单张等。
另外,在理性维权的同时,如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应听从安排,如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