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强化措施禁止城内燃放烟花爆竹
为加强县城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近日,兴仁县出台了相关规定,禁止城内燃放烟花爆竹。
近期以来,由于县城内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淡化,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出现反弹,甚至违反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工作。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净化、亮化县城,减少噪音,防止污染,兴仁县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出台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兴仁县烟花爆竹违规燃放专项整治方案》。此次整治工作包括对婚丧嫁娶、开业庆典,还是其他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对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一次处予1万―5万元的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一次处予100元―500元的罚款,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除春节期间,即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四、十五及元旦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县的大型庆典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部门组织燃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在禁止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并责令当事人将纸屑清扫干净。对不服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