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公开审判4起酒驾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汪某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9J/100ml,醉酒驾驶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建议量刑三个月。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当天,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还对醉驾者方某、聂某、杨某等三起肇事“酒驾”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将醉驾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悉,此次公开审判的4名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饮酒,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出了醉酒驾驶0.8mg/ml标准。
据兴仁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沈家玉介绍:“兴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主要考虑的是量刑情节,由被告人醉酒的程度也就是他人体酒精含量多少,然后考虑他驾驶的车型,比如驾驶的轿车就比摩托车危险性大,另外考虑是否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是否办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是否挂有牌,另外考虑醉酒驾驶的时间、路段在相应的时间路段上车辆、行人的密集程度,以及是否肇事,肇事以后是否积极赔偿了对方的损失,是否得到对方的谅解,综合这些情况来进行量刑。”
县法院希望能通过本次公开审理,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养成酒后不***、***不喝酒的习惯。据统计, 自201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县法院已经受理醉驾案件42件,审结27件27人,其中11件11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4件14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件2人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