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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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9日发表
日前,记者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获悉,安龙县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标准,新标准将进一步为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安龙实际情况,日前,安龙县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从下一筹资年度起,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针对低保、重度残疾、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等特殊人群,参保资金由县民政等部门代缴,确实解决特殊人群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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