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除煤矿外的其它企业也要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近日,普安出台相关文件,要求除煤矿企业外的其它矿山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施行的。
根据国家有关缴存标准,该县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了具体的存储金额:建筑施工企业缴存人民币30万元;交通运输企业缴存人民币30万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缴存人民币20万元;金属矿山企业缴存人民币30万元;非金属矿山企业缴存人民币10万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批发企业缴存人民币30万元。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各企业在收到核定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普安县安监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的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县安监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此次要求缴存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将用于处理相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事宜费用支出。同时,如出现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未支付抢险、救援及善后事宜处理费用的,县安监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事宜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门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事宜处理所需资金。同时,企业有权向安监部门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背国家财政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有关机关举报。
通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可以使非煤企业劳动者在受到生产安全危害后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可以有效保护非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