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六责制度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近日,兴仁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六责”制度》,建立“任职领责、年初警责、季度评责、年终考责、离任述责、失职问责”六项制度,着力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
任职领责。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进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的拟任人员,在宣布任职文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时,由组织部门按其拟任职务情况对照“两个责任清单”,向其发放对应的《责任告知书》,列出其在“两个责任”中应承担的责任清单,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作为其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年初警责。明确要求在每年年初,通过寄送函件、微信平台发送信息、发送廉政短信等形式,向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提醒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同时,县委、县纪委相关领导在县委全会、县纪委全会上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进行集中提醒、警示。
季度评责。明确提出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作为党建约谈的重要内容,按照“一季一考评、一季一约谈、一季一督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约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把“两个责任”落实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季度考评的核心指标,坚持问题导向、从严从实的原则,针对被考评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及时纠正“两个责任”落实中不严、不实、不力和不到位问题,及时传导责任压力,推动工作落实。
年终考责。明确规定在每年年底,由县委常委分别带队,检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并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由县纪委常委分别带队,检查各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并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亲自动手对照“两个责任清单”分别就其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情况写出履责情况报告。
离任述责。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职务调整,在向组织提交述廉述责报告时,需对照“两个责任清单”的相应内容,同时提交其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情况报告,送纪委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任职期间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职责或管辖范围内问题举报较多,或出现系统性、塌方式及重大腐败问题,发生顶风违纪案件,对职责或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问题不主动纠正、不主动查处、不主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的,坚决不作为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人选。
失职问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职责或管辖范围内出现系统性、塌方式及重大腐败问题,发生顶风违纪案件,对职责或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问题不主动纠正、不主动查处、不主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的,坚决进行问责。明确要求充分运用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严肃问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行为,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履行“两个责任”的反面典型,教育警示全县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