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煤行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出的部署,2012年以来,国家、省和州都取消和下放了大批的行政权力,就i煤行业而言,取消和下放了6项行政权力,具体事项如下:
1、取消了煤炭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依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未设置煤炭经营许可证,2013年11月,《***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取消了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依据: 2014年6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4〕33号)取消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取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取消依据:《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取消安全生产培训收费。
4、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依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未设置煤炭生产许可证,2013年11月,《***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5、“45万吨以下煤矿试运转审批”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该事项属于省级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依据:根据《***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黔西南州人民政府50次研究,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州、县两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州府函【2015】237号)将45万吨以下煤矿试运转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
6、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下放依据:2013年5月,《***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将该核准事项下放省级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