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行政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文件
州食药稽查字〔2015〕2号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行政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
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稽查局行政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现印发执行。
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5年10月26日
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办公室
送:州食药局政策法规科、纪检监察室
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行政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
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 立案案件
一般立案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在此限)。
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须报主管局分管领导审批。自领导批准立案查处之日起,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合议等程序和案件初审工作,并及时把案件材料报行政主管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主管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全部材料和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退回案件承办人10日内进行调查补证和二次送审。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审理无疑义的,承办人员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审理意见表》2日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积极配合行政主管局相关机构(法规科)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待上级局批复后执行。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在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书》的同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并按照立案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对涉嫌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移送(移交的案件要报经行政主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7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整理完善案件相关材料统一交局综合科归档保管。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照《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参与执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和督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完毕。
第九条 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处罚信息对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条 结案时,行政相对人申请报告与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作为案卷材料一并装订归档。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