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从流通使用领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讲应当是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从严把好消防产品的生产标准和出厂审核关,应该是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最根本措施。但是随着消防产品经营的日益市场化,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管正日渐弱化,合格产品得不到很好应用而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充斥市场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加之消防产品作为一种带有特殊功能的商品,其产品功能要求的特殊性和国家消防标准的特定性,促使此类商品拥有比一般商品相对较高的利润。高额利润和监管不力,必然引发市场的混乱。从部消防局近年来关于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的通知通报不难看出,目前,非法生产、销售或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均普遍存在,且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消防局的重视,并多次发文要求基层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管。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要切实保障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合格有效,仅仅依靠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加强对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只有做到生产、流通、使用“三管”齐下,才能切实堵塞消防产品监管漏洞,才能真正让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无立锥之地、无生存空间。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当前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就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如何依法加强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思考,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流通领域审核把关不力。由于消防产品如其它商品一样已全面市场化,消防产品的销售和流通已全面放开,彻底取消了原先实行的销售和流通消防产品到当地消防部门登记备案的制度。如此一来,在对具备某种功能的消防产品的选用上,使用单位可挑选的余地和空间都变得无限大。一方面,由于一般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市场的不了解,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了较大的市场和空间。另一方面,基层公安消防部门在上级机关“三令五申”严令参与或干预消防产品经营的要求下,为避免涉嫌参与或干扰消防产品市场竞争,往往是主动放弃了对消防产品质量的事前审查。在事后监督上,各种渠道、全国各地生产厂家消防产品的形式认证和质量监督,无形中增加了基层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管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少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往往会因为畏难怕麻烦而只对消防产品进行简单的资料查验或不查验,根本不去做实质的监督把关。
(二)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消防产品销售仅仅需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无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认可,销售人员也无须了解多少消防产品知识。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能听到单位反映有人***兜售消防产品,在对兜售产品性能的介绍及功能的使用方面,兜售人员存在讲不清、说不明或者随意夸大其词现象,不少销售商对消防产品有那些规范技术要求一无所知,鉴定的标准仅凭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无从保证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还有一些销售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低价购进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销售给使用单位。
(三)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不了解。很多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配备和使用,存在着认识的误区,认为只要按照要求配备了有关消防产品就行了,或者说认为只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了相关消防产品,目的只是为了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对消防产品的要求往往只是停留在价格和外观上,最多也就要求销售商提供一份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难以从使用单位一途来保障所购置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四)消防监督人员消防产品知识贫乏。虽然《消防法》实行多年,但一直以来,消防产品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消防总队和消防支队加强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管理来实现的,各基层消防大队很少有人涉及消防产品管理。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消防产品经营已完全放开,从流通和使用领域加强消防产品监管的难度一下子加大,而基层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多数没有接受过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培训,对消防产品监管的知识知之甚少,难以一下子适应消防产品监管的实际需要,导致对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违法行为不会管、不敢管。
(五)消防执法处罚程序复杂,执法效率低。目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中“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来执行。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基本都要由法定检验机构来认定,因其从抽封样、送检、出报告、受案、调查、告知、处罚,周期一般至少20天,如涉及多个流通环节,又需要对生产厂家,特别是对外省、外市生产厂家实施查处,其调查取证的环节更多、难度更大、时间更长。而如今便民措施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办结时间却远远短于处罚周期,在验收或检查的过程中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势必影响到正常办结时间,为了体现便民为民,查处往往难以到位。甚至有的基层消防部门在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时,只要求建设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作出更换,根本不作查处。
(六)消防警力不足,弱化了监管力度。目前全国各地各基层消防大队警力普遍较少,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外,一般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都在3-5人,有的大队甚至只有1-2人。但每个消防大队承担着一个区或一个县范围的消防监督保卫任务,其工作内容包含了辖区内所有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各类消防专项整治、建筑工程审核验收、重大活动消防保卫和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产品管理以及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等任务,加上部队的常规政治思想教育和队伍安全管理等工作,难以在消防产品管理一项工作上投入太多的精力,警力、精力的不足也在无形中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了生存的空间。
(七)当地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范围较窄,难以适应监管需要。目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消防产品检测站还只具备检测一般消防产品的能力,对于报警探头、喷淋头、报警按钮等多数消防产品,不具备法定检测能力。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也还没有其它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法定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基层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对于那些能提供相应资料又似是而非的不合格产品,便不能有效实施监督和查处。
(八)缺少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对消防产品监管目前是各部门各管一块,缺少相互协作、联动监管机制。生产领域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的管理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目前各部门各管一块,相互间很少互通有无,虽说由消防部门监管,但在购置增添消防产品时,由于消防部门的禁令,消防产品的购置往往只是由各使用单位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把关。管控能力很差,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二、加强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的几点设想
(一)建立及时高效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通过市场准入,严格控制非法生产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严把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关。市场准入制的实施,主要应落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部门对合法生产的产品进行及时的登记发布(登记发布可参照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予以审查确认办理),同时实现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资源共享。应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发布,及时受理、及时发布”的原则,将合法生产的消防产品信息通过官方报刊、网站进行定期、及时对外发布,并对互联网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以确保消防产品信息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准确无误。
(二)建立消防产品购置事前审查制。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切实把住消防产品购置使用质量关。通过购置产品事前审查,加强对消防产品购置使用的依法监管。要求所有购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在拟定购消防产品前,将有关消防产品资料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审查。通过审查,严把消防产品购置质量关,有效避免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直接流入到使用单位。在这一点上,首先要澄清事前审查质量把关与干预消防产品经营的区别,消除认识误区,切不可将二者混淆起来。但为了避免部分审查部门或人员给资质认证审查人为设槛谋取私利,公安消防部队应对此出台严厉的惩戒措施,并从严落实对违禁设槛或干预消防产品经营情况的查处,坚决杜绝一切假借资质认证审查,非法参与或干预消防产品经营等严重损坏消防部队形象的事件发生。
(三)进一步明确消防部门监管职责,彻底打破“不敢管”局面。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资质的取得,在早期可能有不少是在消防部门相关人员“指点”下通过的,各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部门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加上消防部队为禁止消防监督人员参与或干预消防产品经营实行的有关禁令,而对消防产品监管不力却缺少严格的责任追究,使得许多基层消防监督部门逐渐忽视了自己的监管职责,出现不愿管、不敢管现象。鉴于此,笔者以为,当前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首要的是要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大对监管不力的督察查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切实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管,彻底打破“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
(四)细化判定标准、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和打击力度。在这一点上,消防监督执法不妨借鉴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打假经验。一方面,可以通过细化判定标准,为消防监督人员实施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时,准确判断消防产品是否合格提供更便捷、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如在检查防火门时,发现防火门安装的门缝间隙过大或未按要求填充不燃材料等,可在采用现场记录和拍照等方法保留证据后,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直接转入依法查处,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抽样送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立法,明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对象既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直接经销商,以减少执法环节,缩短办案时间,既使严格执法与便民利民措施有机结合,又有效打击和震慑不法销售商,切实提高有效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
(五)强化消防监督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意识和执法水平。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请专家授课、去企业实地观模等方法,使每个消防监督员都能清楚了解有关消防产品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切实增强辨别是否是合格消防产品的能力。通过培训,使每个消防监督员都能像识别真假钱币一样识别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同时通过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意识,增强查处违法经营消防产品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充分释放消防执法精力。鉴于当前消防警力编制受限而消防监督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的现状,目前笔者所在支队已经在招录消防协管员,以积极缓解消防警力不足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举措。通过这一方法,可以切实将消防警力从一般性事务工作中脱出身来,专心从事包括消防产品监督在内的各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当然,在这一点上,需要对消防协管员和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细化分工,明确哪些事必须由消防执法监督人员亲自完成,哪些事可由协管人员代劳,否则会造成无执法资质人员行使执法权现象发生。
(七)严格工商登记,强化流通的“源头”管理。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有一定的特定功能要求,完全按市场化经营模式来销售和购置使用显然不妥,由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产品的强制认证或强制检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起码的消防产品常识。加强销售领域的监管,可以在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凡申领消防产品工商执照或年检者,均应提供销售负责人经相关消防专业部门培训合格的资质证书。同时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一定的营业场所、营业人员等条件。此外,要求凡从事消防产品销售的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消防产品知识培训,具备起码的辨别产品优劣的能力。可以将核查消防培训情况作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执照年检的前提条件。通过对经营销售人员的培训审查,有效促进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人的管理,促进把好消防产品的流通源头质量关。
(八)拓展检测范围,为打击以次充好和假冒伪劣提供有力的法定检测依据。针对检测设备耗资较大,某个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有限的实际,可以采取设立分别检测不同产品的多个法定检测机构的方法;也可以采取由相邻省份分别成立检测不同产品的法定检测机构,实行交叉互补检测的方法;或者实行在各地设置办事处指定接受检测的方法。总之,应当做到一切从便民利民和可操作性强的角度出发,确保各类消防产品均能在相应的法定检测机构得到及时有效的检测,保证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的全面性。
(九)充实基层消防检查检验设备,提高基层直接检测判定能力。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科技含量,根据消防产品的发展需要,及时配备日常工作中常用的照度计、气体检测仪、螺旋卡尺等设备,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新设备。通过强化质检硬件建设,确保一般消防产品的直接检验判定,为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服务。
(十)建立消防产品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可以将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相关监管部门统一联系起来,实现监管的资源共享,实施互为把关、共同监督。可以建立消防产品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及时将各自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从而实现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联合监管。如在使用、流通领域查到有非法生产消防产品行为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使用领域发现的法经营消防产品现象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使用领域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也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消防部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联合监管,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一切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才能真正让一切不合格消防产品没有生存空间。
总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是一项长期而面广量大的任务,涉及到所有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要想彻底改变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不力的现状,必须逐步完善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同时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制度上和措施上加大管控力度,才能真正堵塞管理漏洞,才能彻底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清除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