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为民解困创先争优成绩突出
司法行政简报
第18期
(总第18期)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12年8月8日
法律援助为民解困 创先争优成绩突出
2012年3月,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通知精神,州司法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主题活动,全州各县(市)司法局积极行动起来,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职责,1月至7月底,全州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86件,其中70%以上为民事案件,为广大困难群众争取赔偿、挽回损失878.97万元。而贞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外来农民工维权,避免重大上访事件的发生的事迹尤其突出。
2011年12月2日,贞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面容憔悴、身体行动不便的耿某。经调查:耿某,男,41岁,家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县尼尔基镇红星村B029。2011年9月9日耿某驾驶摩托车到贞丰县挽澜乡买菜,在返回途中被赵某驾驶的贵E03558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全身多处受伤、右大腿高位截肢在医院住院治疗65天,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出院后,耿某为争取赔偿,多方奔走,但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程序十分复杂,虽经交警和挽澜乡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万般无奈之下,经人指点,耿某求助法律援助。贞丰县司法局接待后,高度重视,指派熟悉业务的曾萍同志承办此案,通过承办人多方调查取证和协调,耿某长达10个多月多的维权终于有了结果,2012年6月8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以(2011)贞民初字第00752号调解书责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赔偿耿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7798元,第二被告即肇事车驾驶员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赔偿原告271798元。耿某在拿到赔偿款时掉下了眼泪,深深感受到法律援助带给他们这些外乡农民工温暖,不停的对案件的承办人说到:“谢谢,谢谢......”。
此类情形,在全州各县(市)法律服务人员承办的案件中不断涌现,他们积极践行司法行政干部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己任,勤恳敬业的踏实作风,赢得了当事人交口称赞,为维护全州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自己应尽的贡献。
报:省司法厅、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政法委、贺登祥主任、周登涛副州长、李宏亚书记
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发:各县(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