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百色市田阳区徐兵蛋糕店生产经营的烤馒头产品
(一)食品名称:烤馒头;生产日期:2021-07-05;抽样日期:2020-07-05;被抽样单位名称:百色市田阳区徐兵蛋糕店;抽样地点: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电影公司宿舍楼一楼铺面第一号;抽样数量:0.6kg;抽样基数:5kg;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三梨酸及其钾盐(以三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3项;2021年08月04日,我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No.SP202111489的《检验报告》一份。该份报告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百色市田阳区徐兵蛋糕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处罚。2021年08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并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因该批次烤馒头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现场对库存产品进行核实,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称该批次的烤馒头是在其设立的小作坊生产的,并添加了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复配甜味剂(原蛋白糖)US-60型,现场能提供其经营场所和加工场所的证照,未能出示上述批次烤馒头的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台账及生产加工台账。当事人7日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08月04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1年09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百阳市监处字〔2021〕1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烤馒头含有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良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能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分析原因,自查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379元;
二、罚款1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116.379元,上缴国库。
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原因如下:
当事人在烤馒头的加工过程中添加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原蛋白糖。当事人在加工销售环节也未建立并做好加工、购销台账工作;
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产品质量事故,就本次事故特作出整改措施:
1、当事人严格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
2、做好食品加工、购销台账登记工作;
2021年09月17日,我局已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确已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
2021年09月28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