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15〕386号)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
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纳雍县阳长镇马店社区、海摩社区、核桃寨社区、堰塘社区、过路沟社区、字库社区、小坝子社区、丰家垭口社区,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三、土地现状
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11.0730公顷,其中农用地10.1357公顷(耕地4.8110公顷、园地0.8713公顷、林地3.7243公顷、其他农用地0.7291公顷),建设用地0.8159公顷,未利用地0.1214公顷。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根据我县实际,采取货币补偿与缴纳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项目业主方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开展。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规定的***执行(详见***1)。永久性征收用地和临时使用土地严格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退耕还林地按照原土地属性进行补偿。
六、房屋及其它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电”迁改标准、炮损理赔补偿标准按纳雍县人民政府已经同意的标准执行。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补偿项目,参照辖区内在建类似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标准或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或采取市场询价方式通过“一事一议”协商补偿。
七、房屋征收、连片经济林木移植(除)、坟墓搬迁奖励
为加快推进征收工作进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对主体房屋征收、连片经济林木移植(除)、坟墓搬迁实行时限奖励。一是主体房屋征收奖励。征收奖励对象特指主体房屋(不包含附属设施、构筑物),即:经验收确认,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搬迁完毕的(含附属设施、构筑物征收,下同),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内(含第20日)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后,超过3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并由纳雍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拆除。二是经济林木移植(除)奖励。奖励对象特指连片经济林(即***10补偿类别),零星林木不予奖励。即:经验收确认,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2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1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5%;勘丈公示结束后,超过30天未签订协议和移交土地的,不予奖励,并由纳雍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理。三是坟墓搬迁奖励。按《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7)执行。即:经验收确认,有碑磨石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8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400元;无碑磨石坟、有碑料石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6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300元;无碑料石坟、有碑毛石坟(有碑砖砌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4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200元;无碑毛石坟(无碑砖砌坟)、其他有碑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2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100元;其他无碑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0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000元。无主坟不予奖励。
八、征收程序及征收工作组织机构
征收程序由纳雍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48条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工作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阳长镇的征收安置补偿及协调工作。
九、征收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管理
征收补偿资金由项目业主办会同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方、纳雍县人民政府成立的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项目征收工作机构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征收对象。工作经费另行计列,由项目业主直拨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方统筹安排;交通补助费、宣传费由项目业主根据工作协议分别拨付给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方及纳雍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机构管理使用。
文件原文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246纳雍县阳长至丰家垭口公路改扩建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