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公告送达(编号忻烟专2021收回第60019号)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收回蓝海兵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1****50348)。由于其经营场所已对外出租,持证人称其在外务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
编号:忻烟专[ 2021 ]收回第60019号
蓝海兵: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1****50348),收回的理由是:
你于2021年3月10日起停止经营卷烟业务至2021年9月9日已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停业手续。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在忻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截至2021年10月11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收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城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