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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19﹞42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42号

申请人:韦**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2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深福)应急罚[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办案过程中前面两次通知未有效送达申请人(只是公司一名普通人员代收,未及时汇报导致延误),第三次送时申请人正好在公司,情况了解后知道事情严重且当天第一时间按要求提供已有相关资料,且解释了实际情况并作承诺,而且深圳市**影音公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音公司)相关培训和记录早都有在公司备案,4月26日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电脑及文本),单位一直来对从业人员都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申请人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擅自代表单位进行决定,此行为对自己的工作和相应的企业不负责任,告知程序有漏洞,造成目前结果。

  二、违法法定程序。1.申请人当时正在外地出差,第三次之前一直没有直接接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通知和书面文书。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没有张贴任何公告或者有效通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整改。3.对于听证等相关程序被申请人也违规。4.被申请人根本就不和**影音公司及申请人沟通,擅自处理,属于违规。

  请求撤销(深福)应急罚[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9年5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现场检查方案》依法到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影音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影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三项问题,被申请人现场向其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19]**号,责令**影音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对上述三项问题整改完成,并依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影音公司责令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于复查当天向**影音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1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当天由申请人填写《已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其授权委托人梁**提交了相关材料。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对**影音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19年6月3日和6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两份《询问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14日由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确认了安全执法检查当日**影音公司存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的3项问题,确认于2019年5月7日其财务经理陈**现场接待被申请人的执法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签收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19)**号和《询问通知书》(深福)应急询(2019)**号,亦确认陈**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19)**号,申请人虽然称因为陈**未将责令整改的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她以致对责令整改的内容事前不知情、但承认这“是我们公司内部的人事交接问题,导致没有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也不否定2019年6月6日因陈**拒签,被申请人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询问通知书》(深福)应急询(2019)**号送达,申请人时自己也在现场,并多次强调其财务经理陈**未与她交接相关事宜;申请人在2019年6月14日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交了其公司以及其个人、其委托代理人等的主体资料,也于当天由其授权委托人梁**、程**提交了证据材料并由韦才英本人填写了《已提交证据材料清单》。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作了延期处理。2019年7月12日被申请人经过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应急听告(2019)**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被申请人依法于2019年7月31日对此作出批复,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深福)应急罚(2019)**号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发给申请人同时告知了其权利及义务。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福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2019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缴纳罚款催告书》(深福)应急催(2019)**号。2019年8月27日,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经超过申请期限的情况下,申请人仍坚持提交了一份《延迟缴纳罚款申请书》。另有内部案件总结材料《案件调查报告(企业版)》。

  以上证明,本案认定的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文书完备规范,被申请人据此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深福)应急罚(2018)**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实和理由的答复

  (一)申请人提出“两次通知没有送达本人(只是公司一普通人员代收,由于签收人能力认知等有限,未及时汇报导致延误)”,“相关应急管理人员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擅自代表政府单位进行决定”,“告知程序有漏洞,造成目前结果”,“我单位有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记录”,“我单位一直来对从业人员都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从现场检查到立案,以及发出决定书,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对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和复查时都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影音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执法人员具备相关执法资格、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符合规定、所做出的裁量合法合规,现场检查当天陪同检查以及签收人员陈**是**影音公司的财务经理、也是当天现场最高职务负责人,并非申请人所称的“只是公司一普通人员,能力认知等有限”,申请人也承认“未及时汇报导致延误”,造成目前结果完全是申请人所在的**影音公司因其内部管理的问题造成的。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当时正在外地出差,第三次之前一直没有直接接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通知和书面文书”,“没有张贴公告”,“听证程序也违规”,“擅自处理,属于违规”,该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行为,申请人非常清楚本案的整个执法过程,也承认其企业的人员管理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所有法律文书,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选择提出了“陈述申辩”而不是“申请听证”,而被申请人也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予以了批复,不存在申请人所的“违规”。

  综上,本案认定的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文书完备规范,被申请人据此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深福)应急罚(2019)**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请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影音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3项问题: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记录;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被申请人要求**影音公司于5月20日整改完毕,**影音公司财务经理陈**作为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签名,但拒绝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名,被申请人对送达过程拍照记录。5月28日,被申请人对**影音公司经营场所存在问题进行复查,发现**影音公司仍没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当日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影音公司财务经理陈**作为现场负责人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名,但拒绝在该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5月29日被申请人对本案立案处理,6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其表示陈**没有告知其现场检查情况,是公司内部人事交接问题,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被申请人经研究认为**影音公司存在第2项问题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对该项问题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给予行政处罚,仅对第3项问题逾期未整改进行处罚。7月19日,被申请人向**影音公司和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处罚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影音公司和申请人共同提交一份《陈述申辩书》,提出:1.在年底例行检查前已进行安全演习和培训;2.因财务经理不了解情况,未能做到相应汇报,公司负责人不了解此事。被申请人认为**影音公司和申请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证明“在年底例行检查前已进行安全演习和培训”,并且申请人已承认由于内部人事交接问题导致未按时完成整改,因此申辩理由不成立。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深福)应急罚(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申请人对**影音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该公司未按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对申请人作出(深福)应急罚(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辩解其在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前便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以及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时均未提交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反而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后,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交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其逾期未改正的事实,其辩解本机关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询问、行政处罚告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申请人辩称因被申请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未送达申请人,因其不知整改要求而未进行整改。本案中《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上有**影音公司财务经理陈**签名,也有照片证明该文书已送达**影音公司,该文书上也已注明相应法律后果和法律救济途径,虽送达回证陈**拒绝签名,但足以证明该文书已为**影音公司相关负责人知晓且有马上整改或复议、诉讼的紧迫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有关送达的规定,该文书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8月5日作出的(深福)应急罚(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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