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公开黄锦芳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案 名 | 黄锦芳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 ||
行政案号 | 崇农(农药)罚[2021]6号 | ||
基本案情 |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有0.06%噻虫胺颗粒剂农药产品(吉托),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012,生产日期(批号)为 20201203,该农药产品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大农药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经现场核实,该产品实物标签与登记标签不符,登记作物为甘蔗、防治对象为蔗龟、蔗螟,而产品包装上却印有玉米的图案。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清点,拍照,登记,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6月23日,经我局分管领导同意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日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进货单、销售单、退货单等证据资料。当事人于2021年1月9日从广西平南县桂威农资有限公司进货4吨,进货单价2180元/吨,进货金额8720元;现场清点该产品库存24包,现已销售56包,销售单价125元/包,销售收入7000元。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7000元。违法案值24×125+7000=10000元。 | ||
涉案金额 | 10000元 | 违法所得 | 7000元 |
案发时间 | 2021-6-18 | 立案时间 | 2021-6-23 |
案件类型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 | ||
处罚时间 | 2021-7-15 | 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罚款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
处罚决定书 | 1、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该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3、罚款5000元。 | ||
附 件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 ||
案件来源 | 农业农村部门 | ||
单位名称 | 广西扶绥县芳资露化肥经营部 | 单位性质 | 个人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 | 单位法人 | 黄锦芳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辖区 | 注册地址: | 江州区罗白乡旧街塘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