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法院首判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平定法院首判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近日,平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被申请人黄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市法院作出的首例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
今年1月9日,家住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的被申请人黄某某因琐事与丈夫董某某发生争执,后用菜刀及水果刀将董某某杀死。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患有癫痫导致精神障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某存在继续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有强制医疗的必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平定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市精神病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黄某某,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向主治医生了解治疗情况,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其在实施作案时系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癫痫病史,发作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黄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任承荣 郝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