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我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按照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的要求,菏泽市公安局已启动《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并广泛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起草工作情况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加强养犬管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犬只数量的不断增长,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群众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通过立法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文明养犬势在必行。
(二)犬只缺乏管理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犬吠扰民、违规溜犬、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影响人民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三是流浪犬数量增多,增加了不安全隐患;四是犬只防疫落实不到位,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率较低,极易传播传染性疾病。同时由于养犬引发的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和邻里投诉警情也日益增多。
(三)开展养犬立法有利于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养犬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城市管理、畜牧、卫健、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物价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养犬立法空白、部门职责不清,不利于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条例》初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初稿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免疫与登记,规定我市对犬只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明确登记时须提交的材料;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养犬人须遵守的义务和犬只禁入区域;第四章经营与诊疗,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须具备的相关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并须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接受市场监管、畜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收容、救助与留检,规定各县区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并对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作了专门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不文明养犬、拒绝犬只免疫检疫、违法从事犬类经营等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条例适用范围和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只目录。
三、《条例》起草情况
根据《菏泽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地方立法计划》的要求,菏泽市公安局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高荣国同志高度重视,抽调法制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法律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于2018年7月26日启动《条例》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具体工作措施如下: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如何进行犬只登记、防疫和规范养犬行为,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工作专班多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进行调研,听取社会大众的建议,最大限度的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二是在市司法局的协调下,向城市管理、畜牧、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市直部门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市公安局逐条研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工作专班对上海、郑州、济南、青岛、日照等地好的做法进行研究讨论,并结合我市实际,完成《条例》初稿。四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对《条例》调研、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市公安局充分吸收并采纳。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研、起草、修改,2018年10月初,菏泽市公安局将《条例》初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向相关市直部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并审查《条例》初稿是否与上位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矛盾。2019年1月底,市司法局对《条例》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市公安局修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初稿提出第二次修改意见。2019年6月,菏泽市公安局将修改后的《条例》初稿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目前《条例》已初步成形。2020年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2020年立法计划落实部署会议,将《条例》列入调研预备项目。2021年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1年地方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目前相关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