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告知书
为更好服务企业,方便企业项目建设,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现将猇亭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须履行相关手续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项目可研、立项、备案阶段)
(一)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之前)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属于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投产试运行6个月内)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四)属于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六)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八)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