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三项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不断建立和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坚决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
一、加强评估,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序推动。在无法对全部案件开展审查的情形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针对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加强羁押必要性的评估工作,确保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一是随着证据收集的完善程度致使案件定性、量刑发生变化的情形。比如定性的证据发生变化使重罪变为轻罪;核实了初犯、偶犯、从犯等有关量刑的证据;核实了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交通肇事、熟人之间的轻伤害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主要证据已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串供的风险降低,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和身份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经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者系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已具备的情形。
二、注重沟通协调,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侦监、公诉、公安、法院、看守所之间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的诉讼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与看守所联合召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看守所在日常工作中对在押人员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或者发现有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及时向监所检察科报告。该机制在保证人权和避免防止发生安全事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严格办案程序,维护法律实施严肃性。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案件,应严格办案程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步进行,审查后对确没有羁押必要的案件及时向监所部门通报或报检察长决定启动审查程序。监所检察部门重点掌握因事实、证据变化可能改变羁押措施的案件和因疾病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案件的审查。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对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