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地方不得设置牌匾
遮挡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地方,不得设置牌匾。11月14日,记者从市城建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沈阳市城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从上周开始实施,原2012版的规定同时废止。
设置牌匾标识不必审批了
根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单位牌匾高度不得超3米
《新规定》明确,单位名称牌匾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建筑外立面预留位置、建(构)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或者建筑物顶部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牌匾字体高度不宜超过牌面高度或虚拟牌面高度的二分之一;同一建筑立面,牌匾不应多层设置。
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牌匾,底部应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应统一。
除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外,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垂直设置外挑式牌匾。
电子显示屏应当设置在牌匾设施以下,长度、高度均不得超出牌匾设施,且做到协调美观。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墙体的适当位置。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与传统格局相协调。
牌匾安全谁设谁负责
《新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进行安全维护,确保牢固安全。遇大风、大雪等灾害性情况,应加强对牌匾标识结构、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检查,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牌匾标识安全使用。
因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属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规设牌匾将被强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相关要求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设置的牌匾、标识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结构损坏,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