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57号关于泰安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为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全面完成服务业发展各项任务目标,我市于2015年8月21日印发了《泰安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泰政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就关心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一)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通过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3〕25号文件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1号)文件确定的任务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重点考核服务业发展规模、发展后劲、结构效益、社会贡献情况,以及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革创新、典型示范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既注重考核发展成果,又注重考核发展质量,全面反映工作实效。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依据
(一)我市先后出台了《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7〕9号)、《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8〕47号)和《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8〕5号),对6个县(市、区)和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调度。通过实施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泰安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既延续了以前市政府的作法,又促进了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工作。
(二)2015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4号),决定对全省17市和承担服务业发展任务的省直部门实行考核。依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研究拟定《泰安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三)通过实施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来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服务业发展工作重视,发挥好考核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以考核促发展,以发展保考核,确保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组成考评小组,市服务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年初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当年服务业发展指标和任务,下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自查自评。年终,根据本考核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年度工作任务、发展指标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现场抽查。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集中考核。进行审核评分和分类汇总,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工作实施措施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专门人员,强化组织协调。
(三)如实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和反映工作情况,严禁虚报、瞒报、迟报。
(四)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7〕9号)和《泰安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8〕5号)同时废止。
五、考核指标解释
(一)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 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二)服务业投资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投资 是指第三产业的投资完成额。
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 是指报告期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100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 是指辖区内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企业单位个数。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 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 /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100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
(四)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比上年提高幅度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本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年同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五)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第三产业中以下十个门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是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六)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服务业税收收入 是指第三产业的税收收入。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服务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100
(七)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