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拟大幅下调管道燃气安装费
市发改委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出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监管专项行动再传捷报,大幅下调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将惠民利民进行到底。相关实施方案自10月3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新建住宅项目进行配套预埋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另一种是针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存量居民住宅,申请改造和开通管道燃气时,燃气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改造费。
征求意见明确,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工程安装支出,包括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费用。
其中,管道燃气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拟从27元/平方米下调至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拟从2500元/户下调至1500元/户;城市住宅小区的排屋、别墅拟从6000元/户下调至35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收取改造费,拟从1700元/户下调至1000元/户。上述收费标准所含的计量表均为智能燃气表。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预埋费或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居民用户如对计量表后的安装工程有需求的,如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包括金属卡口)、其他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市发改委强调,非居民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相关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收取与预埋或改造无关的流量费、容量费、配套费、开口费、接驳费等名目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