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源处置管理规范
(一)通过领导交办、巡查发现、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子邮件、微博、微信、以案带案、其他部门移送等形式得到案源后,执法办案机构应立即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报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
(二)在登记、报告案源的同时,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办案人员根据线索来源,对案源作初步调査核实,并确定是否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源,一般应在案源登记审批后开展调査取证,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开展调査取证的案源,案源办理单位可先进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登记审批手续。
(四)执法人员应及时办理案源,需要回复案源提供单位或个人的,办案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回复;对实名举报的案源信息,应按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五)注意收集案源信息的处理情况,做好全流程登记工作,保存必要的工作印证材料;对不属于城管执法职责的,应当及时反馈案源提供单位(个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应及时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六)执法办案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案源信息的登记、分解、査结情况反馈等工作。
(七)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案源登记处理情况的监督。对各类案源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者不按规定回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