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通知
各镇、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两侧2米内;
(二)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5米内的区域;
(六)天然气门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或者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下列作业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燃气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敷设管道、挖掘、钻探;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申请从事上述作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作业事项、无法避免安全保护范围的理由、施工范围及期限;
(二)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技术标准;
(三)施工或者作业方案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
(四)有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
(五)事先已征求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由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气管道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在建项目加强监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