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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修订)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顺府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切实推进城市更新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企业上市及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处理原则
       (一)适用范围 
       1. 本通知所称违法建设工程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兴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2. 在2018年卫星影像图上显示已有上盖建筑物,且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工程,包含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的人才住房以及历史遗留统代建商品住房,不含其他商品房工程以及个人自建住宅,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用地、规划、建设、确权登记等手续。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不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或供地相关政策的; 
       (3)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 
       (4)违法开山毁林造地的; 
       (5)位于危险边坡上或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6)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城际铁路和国家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等; 
       (7)纳入城市更新或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范围,实施方案未明确保留建筑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1. 实事求是,限期处理; 
       2. 建设工程权属和界址清楚、无争议; 
       3. 资料齐全、真实; 
       4. 严格审查,手续从简。
       二、工作机制 
       (一)预审联审机制。区政府建立完善违法建设工程处理预审和联审会议制度(下称区联审会议),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完善手续的前期条件审核、实质审核(审批)。区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发改、住建、国资、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二)发起人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工作机构作为违法建设工程预审发起人,负责受理、发起违法建设工程预审工作。 
       (三)预审流程。违法建设工程权利人或实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完善手续的,可向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数字化宗地测量图和涉及项目的有关用地、建设、整改方案等资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同意的,由发起人发至区联审会议各成员单位采用并联方式进行条件符合性预审。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收到预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意见,由发起人综合汇总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各成员单位会审的,应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整改要求以及需要办理本部门的类型业务等。审核意见可能影响其他成员单位决策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会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任一成员单位确定不符合违法建设工程补办手续的,属于不符合完善违法建设工程手续条件。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涉及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发起人可以提请召集联审会议成员单位集中研究。 
       (四)代办服务。符合完善手续条件的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可纳入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范畴,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全部委托代办或部分委托代办。 
       三、违法建设工程手续完善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到书面预审意见后,可按照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准备,包括对可以自行整改的部分违法建筑物进行整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等。涉及用地手续完善的,按照相关工作指引开展前期资料准备。 
       (一)用地手续的完善 
       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出资兴建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已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或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予以保留的建设工程(含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或自用地上违法建设工程),需要完善用地权属手续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逐级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完善历史建设用地手续后按实际用地时的政策完善供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罚款和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首次登记。对取得的历史用地批文中已明确批准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并已建成使用的,可凭历史用地批文直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建筑物手续的完善 
       包括办理规划符合性核查、消防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 
       1. 申请人必须委托经市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内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告结论须达到A级或B级(Ⅰ级或Ⅱ级)。 
       2. 区自然资源部门经核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条件或规划总平面,符合或整改后符合其中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给予出具规划核查意见。 
       3. 消防手续的完善。建设单位持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规划核查意见,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四条,向区住建部门申请补办消防手续。 
       4. 防雷检测手续的完善。建设单位向区住建部门提交由具备省级气象部门所颁发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物防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5. 属历史遗留统代建商品住房的,不需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6. 区档案馆按照区住建部门提供的违法建设工程档案目录出具档案接收回执。 
       7. 完善相关建筑物手续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 各成员单位涉及的业务事项如果不需以其他业务办理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加快审批。
       四、违法建设工程的相关收费和处罚标准
       (一)违法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税费等,严格按现行规定收取。 
       (二)处罚标准如下: 
       1. 符合条件的违法建设工程涉及违法用地处罚的,属于已有农用地转用批文或征收土地批文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其他情形和处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理。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区城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5%~10%的罚款。 
       3.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处理范围的违法建设工程,必须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补办手续的,以后不能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违法建设工程补办相关手续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备注“违章补证”等内容。该房屋建筑交易时业主必须将情况告知受让方。 
       (三)违法建设工程涉及卫生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后置办理,申请人必须向上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由相应部门***监督管理。 
       (四)区住建、城管、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力量加强检查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中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以违法行为发生同期我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为准,若实际合同金额高于发布的造价指标,则以实际合同价为准。 
       (六)各业务事项的办理以职能部门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引为准。发改、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档案、税务等区相关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对外公布办事指引。 
       (七)本通知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执行。此前区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7年6月26日印发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顺府发〔2017〕13号)同时废止,对于在本通知生效之前已经联审同意纳入处理的违法建筑工程项目可按本通知办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修订《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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