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佛(顺)征告〔2020〕21号)
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佛(顺)征告〔2020〕21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顺德区人民政府拟收回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内的国有土地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收回土地位于龙江镇苏溪股份社内,涉及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国有土地12.0273公顷(折合180.41亩,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收回土地现状
拟收回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8.04公顷(折合120.6亩)、建设用地3.9873公顷(折合59.81亩)。按权属和地类分:龙江镇苏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国有土地中农用地8.04公顷(折合120.6亩)、建设用地3.9873公顷(折合59.81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收回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龙江镇龙江西路工程建设用地。
四、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本次收回12.0273公顷(折合180.41亩)土地,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如下:
(一)收回土地综合补偿费用合计为7.31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在办理征收(收回)手续时,如公布的补偿标准高于7.31万/亩的,则补足差额部分;如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7.31万/亩的,则不再另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收回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726号)文件规定,本次收回土地不再安排实地留地,采取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按照实际被收回土地面积的15%的比例产生的留用地指标为27.0615亩,留用地指标按100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
五、收回土地实施单位
由龙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公告期限: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被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吴***,22836268)
***:收回土地位置图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