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陆成康)
陆成康:
我局查处你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案,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75号)。
经查,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隐瞒已在重新就业的事实,于2016年7月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661.49元。
上述事实,有用人单位调查询问笔录、用人单位提交的人事档案及回复函、陆成康的参保证明、陆成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记录、关于协助核查陆成康就业情况的函以及复函、关于陆成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陆成康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处骗取社保基金的2倍的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3322.98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先生、骆*** 电话:0757-27380391、27382336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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