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陈世忠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77-1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往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5号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吴海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陈世忠,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曾约定“纠纷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佛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第十一条,双方协议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认为双方曾约定“纠纷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没有依据,所以本次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在三水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世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伟庭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