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方案的通知
GMFG2013014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3〕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境保护)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稳步推进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佛府办〔2012〕92号)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环委办〔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配套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时限
(一)对2013年—2015年12月31日建成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以奖代补。
(二)对2013年—2015年12月31日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量+母猪年存栏量×2)≥500头的养殖场、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以自然村或连片整治联合体为单位),实行以奖促治。
二、奖励条件
(一)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奖励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条件是命名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确认。
(二)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奖励。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量+母猪年存栏量×2)≥500头的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对符合《佛山市“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技术指导意见》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如下:
1.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含3000头):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粪便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堆肥后农业利用”,粪污水采取“厌氧—好氧—多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农业利用”等国家认可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2.养殖规模1000—3000头(含1000头):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粪便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堆肥后农业利用”,粪污水采取“厌氧—多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农业利用”等国家认可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3.养殖规模1000-500头(含500头):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原则上应建设沼气池和沼液贮存池,建设多级深度处理系统,粪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完全农业利用或水产养殖。
(三)对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奖励。结合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际,鼓励建设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符合我区有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要求和出水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村,予以奖励。
三、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除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奖励资金外,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解决。
(一)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国家级生态乡镇奖励10万元/个,国家级生态村奖励5万元/个。对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二)对建成污染治理工程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奖励。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10%、奖励资金上限为8万元/间。养殖规模3000头以下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10%,其中,养殖规模1000—3000头(含1000头)的猪场奖励资金上限为3万元/间,养殖规模1000头-500头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资金上限为1万元/间。
(三)对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村(居)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工程总投资的50%、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
四、实施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申请和核定程序。
1.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季度申请,即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于每季后第一个月内向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境保护)提出申请。
2.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收集并汇总辖区范围内符合奖励项目的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含有关证明资料)。
3.审核工作。
(1)规模化养殖场奖励项目审核工作: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境保护)、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共同核定后报区财政局。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费用由区财政局支付。工程总投资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项目方案编制、项目设计、项目申报或验收等其他费用)。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境保护)、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务)、区财政局、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审计局)共同核定后报区财政局。项目申报、招标或建设等事宜按照各镇(街道)对农村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工程总投资指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包括项目设计、申报或验收等其他费用)。工程总投资以具备资质单位的第三方审核价格为准(若项目通过工程结算则按工程结算书价格为准)。
4.资金划拨。区级奖励资金部分由区财政直接划拨至各镇(街道)财政,并由各镇(街道)财政统一将全部奖励资金划拨到奖励对象账户。
(二)申请材料。
1.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含环保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材料。
2.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工程设计方案、具备资质单位的第三方审核价格(若有工程结算须提供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含环保监测报告)、工程建成后运行方案(包括运行单位和运行费用来源证明)及现场照片等材料。
(三)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监督程序。加强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获得奖励资金项目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2.高明区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3.高明区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4.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申请核查项目汇总表
***1
高明区 镇(街道)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序号 | 申请项目 | 工程总投资(元) | 申请区级资金(元) | 对应帐号 |
一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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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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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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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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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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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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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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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家级生态创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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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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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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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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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明区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 (村委会盖章处)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由项目所在村(或连片整治联合体)填报 | 项目类别 | 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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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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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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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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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污范围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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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联系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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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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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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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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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时间 | 投资金额(万元) | 处理工艺 | 申领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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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 | ||||
(盖章) |
***3
高明区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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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由养猪场业主填报 | 项目类别 | 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 ||||
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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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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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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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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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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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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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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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规模(头) | 完成治污设施累计投资金额(万元) | 污染治理模式(对照补贴标准进行填写) | 申领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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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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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4
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申请核查项目汇总表
属地政府: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处理工艺 | 工程总投资(元) | 申请区级奖励资金(元) | 申报材料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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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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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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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盖章)代表签名 |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盖章)代表签名 | 高明区财政局 (盖章)代表签名 | 高明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审计局) (盖章)代表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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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村(居)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工程总投资的50%、奖励资金上限为6万元。 |
高明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申请核查项目汇总表
属地政府: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规模(头) | 工程总投资(元) | 申请区级奖励资金(元) | 申报材料情况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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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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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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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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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盖章)代表签名 | 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盖章)代表签名 | 高明区财政局 (盖章)代表签名 | 高明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审计局) (盖章)代表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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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20%、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间。养殖规模3000头以下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20%,其中,养殖规模1000—3000头(含1000头)的猪场奖励资金上限为6万元/间,养殖规模1000头-500头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资金上限为4万元/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