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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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9日发表
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何新规定?2016-04-05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按月纳税的缴纳义务人,从2016年2月1日(所属期)起,对于按月纳税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于按季度纳税的缴纳义务人,从2016年第一季度(所属期)起,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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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9:22:57重新编辑